【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0日,A向保险公司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顺位受益人为甲信用社,第二顺序受益人为法定。2015年10月份,A因昏迷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甲信用社向保险公司出具告知书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第一顺序受益人的权利让与给A的法定继承人,后A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因A死因不明等理由拒赔,A的法定继承人与保险公司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第一顺序受益人甲信用社转让保险金授予权给第二顺序受益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双方观点】
A:甲信用社转让保险金受益权的行为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甲: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甲信用社转让保险金受益权的行为无效。
【法院观点】
法院观点:甲信用社在保险公司对A的死亡原因持有异议、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将保险金受益权转让给贷款人的亲属,违反保险合同的目的,本案的保险合同并非独立的保险合同,其是基于保障贷款的安全而订立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保险合同,因此在贷款尚未归还的情况下,甲信用社将保险金受益权转让给A的法定继承人的行为无效。
【律师解读】
保险金受益权的转让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司法实务中并无定论,法院的判法并不统一。本案中存在两个争议点:第一是A的死亡是否是因为意外?第二是在A尚未清偿贷款的情况下,作为第一顺序受益人的甲信用社转让保险金受益权的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本文侧重的是第二个争议焦点,笔者同意法院的观点,即本案的保险合同是基于保障贷款的安全而订立的具有保证性质的合同,在贷款尚未归还的情况下,甲信用社将保险金受益权转让给A的法定继承人的做法明显违反了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转让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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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