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玉杰|时间:2020年03月02日|3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7年9月,原告通过互联网向被告投保尊享e生医疗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6日-2018年9月5日,保障项目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均为30万元,免赔额为1万元。保单特别约定若以社会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保单和保险条款中有诸多的健康告知事项及关于赔付项目及免赔条款。
2018年8月原告因“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就诊于北京一家眼科医院,经手术治疗共花费医药费8万余元,2018年9月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拒,被告拒赔的理由为原告在投保前已患由该疾病,为既有疾病,原告无奈诉诸法院。
原告一开始并未委托律师代理,而是自行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其并没有注意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被告提管辖权异议,案件最终移送到上海地区的法院管辖,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该案。
根据病理资料,该案中原告的确在投保前有过数次治疗眼睛的记录,但保险公司以既有疾病拒赔,本律师认为与法无据,原因在于即便是既有疾病,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要么是原告未如实告知,要么是属于被告的免责事项。
首先,我国的《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是询问告知,也就是原告的告知义务以被告的询问范围为告知范围,本案原告并未违反告知义务。
其次,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要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
本代理律师依法据理力争,最后保险公司同意调解,该案以保险公司赔付7万余元结案,案件取得圆满结局,当事人对于这个结果非常满意。
因为即便法院判决,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除去免赔额1万及以社保身份投保未以社保身份治疗赔付比例只有60%和对于医院和病房等级的限制,再加上对于住院费用及门急诊的限制,判决结果只会远远低于7万元的赔偿金额。
本案中前期原告未委托律师代理自行起诉,因不熟悉管辖的问题,案件后又被法院移送管辖,时间上有所延误;也因为不能充分保单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在起诉的金额上有所出入,这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