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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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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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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未告知高血压病史,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9日 14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甲于2018年8月通过电话投保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数次投保百万医疗健康保险,其中一般医疗保险金额为300万,2019年度和2020年度甲申请续保,保险公司均予以续保。2020年12月,甲因为胸闷到上海的瑞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持续性心房颤动,甲随后进行了手术治疗,产生医药费10万余元;2021年3月甲因为胸闷再次到上海瑞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5万余元。两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社保基金支付了其中的约10万元。

甲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投保时未告知其患有高血压5年,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出具解除保险合同通知并拒赔,甲随后委托本律师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甲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我方:保险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其问询事项,且即使甲没有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保险公司要解除保险合同,需要证明甲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对于本案保险事故(持续性心房颤动)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才能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保险人的电话录音可以证明在甲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过高血压的事项,甲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支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

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75%的保险赔偿金。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法条表明:

1)我国保险法对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采取的是有限告知,即投保人对于保险人问询的事项才有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公司没有问询的事项没有告知义务。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费。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投保人投保时问询过是否患有高血压的事项,但是除非投保人是故意未如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需要证明未如告知的事项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对于投保人在投保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如实告知,法院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务中一般倾向于认定属于重大过失,这样即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是要退还的。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赵玉杰律师,上海博巽律师事务律师。执业领域:保险理赔、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婚姻继承等)。  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