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玉杰|时间:2021年10月26日|4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申请人称自2020年8月10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驾驶员职务,月工资11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自2020年8月10日-2021年1月5日的工资差额。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车辆非被申请人所有,交通违章处罚的也是申请人个人,微信记录的原始载体也无法演示,这些都对申请人非常不利,最终因举证不力,仲裁委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劳动仲裁案件由于劳动者普遍证据意识不强往往因举证不力导致败诉,建议劳动者强化证据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