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玉杰|时间:2019年07月01日|20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日,A公司向原告XX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保险期间届满后,A公司续保一年。2014年5月28日、7月24日,甲公司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A公司购买蜗轮装置,总价款为14万余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交付,被告仅支付了5万元货款,剩余的9万余元货款拒不支付,保险事故发生,原告依据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合同向A公司支付了8万余元的保险赔偿金,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8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取得完全胜诉。
代理律师意见:
原告代理人辩称,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损失5万余元,应当扣减。
原告代理律师意见: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计算,本案保险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A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才取得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应自2016年1月11日起诉,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日,因此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之规定,被告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视为产品质量符合约定,本案A公司与被告的购销合同中并未约定检验期间及质保期,被告入库单显示入库时间为2014年8月2日,被告应最迟于2016年8月2日前提出异议,否则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但本案被告在长达2年的时间内都没有提出异议,开庭应诉时提出,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法院完全采纳原告律师意见,被告完全败诉。
律师意见:1)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预测案件的整体走向并作制定对策;
2)保险案件专业度较高,需要投入时间精力专心研究保险案件的案例和法律,才能提供专业的保险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