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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货运险,价值24万余元的机器受损,保险公司分文不赔为哪般?

发布者:赵玉杰|时间:2019年06月10日|6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6年6月13日,江苏XX公司与台湾XX企业及XX公司(本案原告)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江苏XX公司向台湾XX企业购买价值为23.8万元的机器一台,由原告代理进口。此后,原告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XX保险公司投保货运一切险,保险金额为23.8万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11月7日-2017年3月6日,XX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予以承保。

2016年11月9日,货物自台湾桃园机场运输至浦东国际机场,2016年11月14日,原告委托上海XX物流公司将机器运输至江苏XX公司,随后上海XX物流公司委托另一家物流公司实际承运。

江苏XX公司提取货物时发现货损,原告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因协商赔偿无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XX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3.8万元。

本律师作为XX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应诉,主要从货损原因不能查明的原因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层面进行抗辩

经过数次庭审,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意见,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

1)坚持货损原因的查明,在货损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申请对货损发生的原因进行鉴定,后因原告的原因致使鉴定无法进行,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2)重点从举证责任分配及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角度去抗辩,强调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是货损发生于运输途中且是外来原因所致。


律师建议:

司法实践中,对于购买了货运险的货物,一旦发生货损,被保险人就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对于货损原因不明的,保险公司往往会拒赔,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的判决往往是保险公司要支付保险赔偿金。因此紧紧扣住保险条款中的赔付条件,并善用诉讼程序上的设置,使原告陷入被动就显得格外重要。

另外,货运险和物流责任险两个险种因存在保费上的差异,导致很多的物流企业投保货运险而不是物流责任保险金险,一旦产生争议,会涉及到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判断,在本案中本律师就提出原告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对方设置障碍,从心理上压制对方。

诉讼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较量,更是诉讼策略、战术、心理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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