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玉杰|时间:2019年05月08日|28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告亲属系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该公司系宝山区月浦镇一个拆迁项目的施工方,2016年11月16日,该公司向被告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6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11月16日-2017年9月30日,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原告亲属在该拆迁项目工地上施工,2017年7月3日,原告亲属在帮助搭建施工升降机的过程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亲属不属于被保险人,因此拒赔,本律师遂代理原告向法院起诉。
案件经过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600951.36元(包括死亡保险金60万元和意外医疗保险金951.36元),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该案的争议焦点:原告亲属是否属于承保范围?承保范围的确定是按劳务分包合同还是按施工范围确定?
在该项目施工范围内有两个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与模板脚手架分包合同,两份合同签订的时间不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签订的保险合同,模板脚手架分包合同签订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那么保险承保的范围是按按劳务分包合同还是按施工范围确定的地块上所有的施工合同来确定?如果仅为劳务分包合同,那么原告亲属是否属于劳务分包合同项下的施工人员?
本律师主张应按施工范围来确定承保范围,据理力争,最终本律师观点被法院采纳。
本案完全胜诉,律师认为关键有两点:
1、在诉讼主体的确定上,该案既可以原告亲属所在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也可以原告的名义起诉,但以原告名义起诉对于案件的诉讼结果更为有利,故在制定案件策略时是以原告的名义起诉,事实证明律师的判断是正确的。
2、在证据的选择上,因为模板脚手架分包合同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才签订的,很容易被认定为不属于承保范围,而原告亲属从事的是架子普工,也容易被认为是模板脚手架分包合同项下的人员,这份证据对于原告极为不利,故此,律师没有将该份合同作为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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