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永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C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4民初2983号 原告:A,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A,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A自行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争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