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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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南京XX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蒋永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1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周X与吕XX、南京XX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XX17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XX,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鼓XXD座。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B、南京XX公司、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案涉合同未对合同解除方式进行约定,说明案涉合同可以口头解除。2016年4月18日,A表示如周X不买案涉房屋则其同意退还首付款。A最终表示不再购买,案涉合同已由A提出解除,A予以认可。2.A表示如B不买案涉房屋则A同意退还首付款,A表示想买案涉房屋,但希望A配合其做高房价以便骗取更多的贷款。在中介表示A不同意配合做高房价,询问A该怎么办时,A最终表态:“她不同意,那也没办法,那我就不买了,房子多呢”。A丈夫进而劝说B在别处买房也不要冒骗贷风险。至此,双方已协商解除案涉合同。3.解除合同是慎重之事。A明确表示不买,待有钱后又表示要买,不能支持该不诚信行为。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18日,A称:“我们已经做到这样了已经很不错了,你知道吧,我把所有钱都退给你,你还要我怎么呢,我们要是违约电话一打,人家都不给你讲,我不是上次给你讲过吗,按合同走,你该怎么赔就怎么赔,是不是的。我们也不干这种事情,这样搞也没意思还对吧,你要是真不买我就把钱还给你,还对吧,我现在还你钱,我还没钱还你呢,还要去转,我给你讲我缺钱用,还晓得,我也要去拿高利贷,知道吧。”“这个是你们的事情,我也烦不了,反正我做的最大限度就是钱全部都退给你,我也只能这样做了,我还要付利息,我还要马上去拿高利贷,我都认了。”“你不吱声,到底买是不买,买就按买程序走,不买就按不买的程序走,烦死了。”中介工作人员A称:“买还是不买?”B称:“我钱都掏的了,我还能不买吗。”A称:“那就行了。”A称:“该怎么走呢?她这边不同意做高房价。”A称:“她不同意,那也没办法,那我就不买了,房子多呢。”A丈夫B称:“这你,反正A你也不要感觉那个,我们都在这边,这个,有风险不能买,我也劝你就是在别的地方买也不能冒这种风险。”A称:“烦死了。”从各方当事人的商谈内容来看,A在B不同意做高房价的情况下无奈提出不买案涉房屋的主张后,A说“烦死了”,并未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并未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史承豪
审判员  A
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C
   主任律师,执业18年以上,毕业于南京大学,2016年创办江苏宪德律师事务所,现为江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宪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