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永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友丽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宁环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友丽,女,1983年5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XX。 法定代表人A,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A,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征地房屋裁决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行初字第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以南京市XX已与上诉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