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永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1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周忠东与被上诉人李杰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辖终字第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忠东。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C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辖初字第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为,本案所涉款项的汇出地为民生银行城南支行,故履行地为秦淮区,本案应由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可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本案原审被告A的户籍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世纪花园某号302室,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