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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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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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江苏省XX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蒋永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1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深圳市澳康行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宁行初字第221号 原告深圳市澳康行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XX。 负责人A,深圳市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XX,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XX。 法定代表人A,江苏省XX厅长。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原告深圳市XX公司因不服被告江苏省XX作出的[2014]苏人社行复第58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认为已无继续诉讼必要,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XX公司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D
   主任律师,执业18年以上,毕业于南京大学,2016年创办江苏宪德律师事务所,现为江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宪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