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俊律师
孙俊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35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北-武汉主任律师执业1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武汉XX公司与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俊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4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武汉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XX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XX公司诉称:2013年11月份,被告口头委托原告为其进行企事业培训手册和海外生存英语手册的设计工作。2014年1月21日,原、被告补签了《企事业培训手册、海外生存英语手册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设计任务,并交付了工作成果,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报酬。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暂记4800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武汉XX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
证据二:已交付的工作成果;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内容;
证据三:微信截图;证明工作成果已经在微信中提交;
证据四:往来邮件;证明被告对工作成果认可,并同意付款;
证据五:微信截图;证明被告对工作成果认可,并同意付款;
证据六:律师函及快递记录;证明已向被告发出付款催告;
证据七:证人证言及身份证某证明被告拖欠设计费用事实;
证据八:被告企业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名称发生变更。
被告XX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举证质证,本院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武汉XX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原告武汉XX公司作为合同乙方,与甲方XX公司签订了《企事业培训手册和海外生存英语手册》,合同约定:XX公司委托原告武汉XX公司进行企事业培训手册和海外生存英语手册设计;设计费用总计2000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起3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项目启动费用,方案确认后3日内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同时还对设计要求、进程、权责等问题作了相关约定。此后,原告武汉XX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并向XX公司交付了工作成果,但XX公司一直未支付相关设计费用。
另查明,上述合同中的甲方--XX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向工商部门办理了名称变更,更名为XX公司,即本案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企事业培训手册、海外生存英语手册设计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遵守履行。原告武汉XX公司依约完成并提交了设计工作成果,XX公司接受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武汉XX公司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并赔偿相关损失。XX公司更名为被告XX公司后,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依法均由更名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故对原告武汉XX公司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设计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武汉XX公司要求被告XX公司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赔偿利息损失,超过了其实际损失,也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的利率标准进行计算。本案被告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向原告武汉XX公司支付设计费20000元;
二.被告XX公司向原告武汉XX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10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孙俊律师的微信号sunjunlawyer,主任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湖北经视“经”牌律师,曾为第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9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