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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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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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XX公司与谭XX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俊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2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推翻二审判决。谭XX在2014年4月23日已经注册成立了武汉XX公司,其早有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图。2、谭XX以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在一、二审法院已经查明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谭XX没有以申请人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判令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仅与事实不符,且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及判非所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一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XX公司提出在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谭XX未以该公司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判令支付经济补偿金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存在判非所请的问题。本案中,谭XX在与XX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田XX妻子明月华明某某发生争执,且明月华明某某声称要解除与谭XX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当即离开XX公司并于第二日申请劳动仲裁,谭XX已经以其行为表示不再与XX公司发生劳动关系,故原审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系由谭XX解除并无不当。在谭XX诉请要求XX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七万余元的前提下,原审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XX公司客观上存在未按时支付谭XX住宿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因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故而判决XX公司向谭XX支付三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XX公司的此项再审事由不成立。
关于XX公司提出其有新证据推翻二审判决的问题。XX公司称谭XX在2014年4月23日已经注册成立了武汉XX公司,其早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图。由于原审判决已经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系由谭XX解除,且XX公司存在未按时支付谭XX住宿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即使存在谭XX注册成立公司的事实也不能改变XX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结果,XX公司提出其有新证据推翻二审判决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综上,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孙俊律师的微信号sunjunlawyer,主任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湖北经视“经”牌律师,曾为第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9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