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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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吴XX被控诈骗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6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9)50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及辩护人孙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吴XX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XX,在不具有汇川技术股票(股票代码300124)所有权的情况下,虚构享有该股票权益的事实,以转让汇川技术股份为名,与被害人廖X签订两份《股票投资合作协议书》,骗取被害人廖X人民币299400元。
2018年6月1日,被告人吴XX隐瞒自己的财务状况,在没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廖X人民币523469元。
经审计,扣除归还的金额,被告人吴XX诈骗被害人廖X共计人民币744571元。
2、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XX隐瞒自己的财务状况,在没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以借款为名,陆续骗取被害人吴X人民币234000元。
2017年12月2日,被告人吴XX在不具有武汉市旭辉XX5栋1单元804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虚构已与房主杨X谈妥房屋交易的事实,以转让房屋为名,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XX与被害人吴X签订该房屋的《房屋转让协议》,骗取被害人吴X人民币467905元。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吴XX假冒律师名义,以归还上述欠款需要交付受理费和申请费为名,骗取被害人吴X人民币16167.9元。
经审计,扣除归还的金额,被告人吴XX诈骗被害人吴X人民币共计471172.9元。
3、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XX在不具有汇川技术股票所有权的情况下,虚构享有该股票权益的事实,以转让汇川技术股份为名,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XX与被害人李X1先后签订四份《股票投资合作协议书》,骗取被害人李X1人民币411199元。
2018年2月至3月,被告人吴XX隐瞒自己的财务状况,在没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以借款为名,陆续骗取被害人李X1人民币606490元。
经审计,扣除归还的金额,被告人吴XX骗取被害人李X1人民币共计945989元。
4、2018年1月,被告人吴XX在不具有汇川技术股票所有权的情况下,虚构享有该股票权益的事实,并提供虚假的车辆担保,以转让汇川技术股份为名,与被害人李X2先后签订两份《股票投资合作协议书》,骗取被害人李X2人民币300300元。
2018年5月,被告人吴XX隐瞒自己的财务状况,在没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以借款为名,陆续骗取被害人李X2人民币800000元。
经审计,扣除归还的金额,被告人吴XX诈骗被害人李X2人民币共计768300元。
5、2018年7、8月,被告人吴XX隐瞒自己的财务状况,在没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以借款为名,陆续骗取被害人喻X人民币173000元。
6、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吴XX在重庆互联网产业园,隐瞒自己的财务状况,以开公司入股为名,与被害人陈X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诈骗被害人陈X人民币18000元。
2019年2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XX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股票投资合作协议书、投资合作协议、房屋转让协议、证明、借条、借款合同、还款合同、民事调解书、情况说明、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单、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短信、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单查询、信用卡账单明细、银行电子回单、银行流水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证报告,被告人吴XX的供述及基本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价值共计人民币XXX.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XX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XX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XX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并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30年8月1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吴XX退赔人民币XXX.90元,后发还被害人廖X人民币744571元,发还被害人吴X人民币471172.9元,发还被害人李X1人民币945989元,发还被害人李X2人民币768300元,发还被害人喻X人民币173000元,发还被害人陈X人民币18000元。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孙俊律师的微信号sunjunlawyer,主任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湖北经视“经”牌律师,曾为第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9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