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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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XX、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环境卫生所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戴XX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环境卫生所(以下简称水果湖环卫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2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戴XX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所属岗位不属于公益性岗位,不应当适用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的岗位为公益性岗位,应当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2、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以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申请人的岗位为司机,具备职业技能,入职时正当青年,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3、公益性岗位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岗位。本案中,申请人从未享受过此种待遇。4、公益性岗位属于临时岗位,申请人的岗位长期稳定,不具有临时性的特征。5、公益性岗位的招聘有明文规定的程序。本案中,申请人从未向任何机构申请过公益性岗位,所属岗位也未经任何机构核实、认定为公益性岗位。6、公益性岗位应当适用双向选择的原则。否则,在没有得到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将申请人原工作岗位定义为公益性岗位。7、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实名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确定申请人所属岗位是否属于公益性岗位,只需要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看公益性岗位管理台帐即可,申请人的岗位从未被登记在该台帐内,当然不属于有关法规规定的公益性岗位。综上,戴XX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公益性岗位录用程序规定:“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持认定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愿意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该通知还规定了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与社保补贴的申请及分配制度。由此可知,公益性岗位的录用流程及补贴方面不同于一般岗位,原审判决仅依据《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中包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的相关岗位,即认定戴XX所在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依据不足。
综上,戴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孙俊律师的微信号sunjunlawyer,主任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湖北经视“经”牌律师,曾为第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9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