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爱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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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发布者:宋爱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7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原告之伤构成工伤。我方对仲裁裁决的部分赔偿有异议,分别是1、关于停工留薪的费用问题。根据《贵州省工伤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的规定可知,被告之伤为左足第四趾骨骨折,创伤治疗期为30天,康复治疗期为90天,合计为120天,应当按照120天计算停工留薪。2、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我方认为按照1个月来裁决。3、关于住院护理期间的护理费,应当按照107元/天计算,具体为107元/天×26天=2782元。对其余仲裁赔偿事项及金额均无异议。

2、律师点评:虽然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及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决认定了被告受伤属于工伤,但是原告方认为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些赔偿仍然不合法不合理之处。理由如下:

1、关于停工留薪的费用问题。根据《贵州省工伤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的规定可知:被告是左足第四趾骨折,创伤治疗期为30天。康复治疗期为90天,共计120天(s92.5),但是遵义市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遵义市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裁决过高,原告方认为就被告的受伤来看,停工留薪期应当认定为120天更为合理,具体金额为4689×4=18756

2、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意见》(黔人社厅【201127号)的规定可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要以被告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但是被告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并未主张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当得到支持,就算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不应当按照最高3个月来裁决,应当按照1个月来裁决:具体金额为:67952÷12×1=5663元;

3、关于住院期间护理费。护理费应当按107/天(38568÷12÷30=107)计算,具体为107/×26=2782

4、关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当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为前提,但是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被告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原告是不用支付被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综上所述,就算退一万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那么总的赔偿费用应当为:278.8+572+32823+15731.01+5663+18756+320+2782+5007600=69505.81

3、作为用人单位,当劳动仲裁裁决的金额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为其处理,这样将可以为用人单位降低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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