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被告王某向案外人永老幺(书名不详)借款29,000.00元,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经三方协商,由原告替王某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5,500.00元。后被告王某向原告作出分期还款承诺书,约定王某自2015年4月20日起每月偿还原告1,000.00元,在两年内还清35,500.00元。2015年2月14日,被告王某在分期还款承诺书上写下35,500.00借条,证明其于2015年2月9日偿还原告2,000.00元,剩余33,500.00元未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剩余33,500.00元,因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遂诉至法院。
2、律师点评: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其对债务人王某享有追偿的权利,王某未按照分期还款承诺书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郑启江请求王逍还款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