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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宋爱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1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2018年12月23日,被告余某某驾驶赣03B13**号大型拖拉机,沿尖遵线从道真县往安场镇方向行驶,当日9时50分行驶至尖××线××镇××村翁青路口路段左转时,与左侧直行的原告驾驶的贵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至原告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余某某驾驶的赣03B13**号大型拖拉机投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为张某某,承包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为大地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正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在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1天,在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又于2019年3月14日在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7天,共计住院37天,住院期间被告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原告自己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经重庆市南川司法鉴定所鉴定中心鉴定为一个七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大地保险公司现行支付了102,000元给原告。

2、律师点评:

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及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之规定可知:被告余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可知:因为该赣03B1381号大型拖拉机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支公司,所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支公司在交强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可知:该赣03B1381号大型拖拉机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500000.00元)的保险公司是某某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支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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