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爱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原告系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贡米村河沟组村民;被告孟某某系原告之外侄孙女;被告孟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因修建海龙水库之需,政府相关部门对原告原有房屋进行拆迁,并于2013年同意其在原宅基地提高到防洪线2.5米以上另行修建房屋。2015年,原、被告双方经商议后共同出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修建房屋,约定房屋修建完毕后各占一半。协议达成后,原告负责提供宅基地、办理申请建房手续,并实际出资18万元;二被告具体负责房屋修建及装修等相关事务。房屋修建并装修完毕后,双方已实际入住该房屋,但至今未对房屋造价进行结算。自2019年9月起,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经当地公安机关及基层组织多次调解未果。
2、律师点评: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充分说明原告的户籍为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贡米村河沟组,且就涉案房屋而言,原告才是户主,只有原告才能申请在红花岗区海龙镇贡米村河沟组建房,被告某某的户籍是海龙镇龙泉村及某某的户籍是在金沙县鼓场街道玉屏社区一组,所以被告方根本没有资格在海龙镇贡米村河沟组建房。并且原告有钱有资格修建涉案房屋,更加说明该涉案房屋是由原告出钱修建的,被告方并没有出钱修建该涉案房屋,就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当由原告享有。
8年
9次 (优于90.6%的律师)
2次 (优于85.04%的律师)
5856分 (优于93.06%的律师)
一天内
30篇 (优于99.0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