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2010年12月,原告通过中介即第三人阳光产权交易公司发布的挂牌信息,拟购买被告位于贵阳市××路××大厦××层整层房屋有做办公用房。经报价并通过第三人,原、被告在2010年12月25日签订《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占有使用至今。由于当时被告经济困难,无力承担产权变更的相关费用,故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到现在该房屋产权仍然登记在被告名下,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在2010年12月25日签订的《交易合同》有效;2、判决确认位于贵阳市××路××大厦××号(整层)办公用房(面积774.51平方米)归原告所有;3、判决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登记手续。
2、律师点评:原、被告在2010年12月25日签订《交易合同》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交付了标的物。该合同不具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原告是被告的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