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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发布者:宋爱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4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原告于2017年2月开始在被告处上班,原告职务为地测副总,月平均工资15000元(2019年1月-2019年12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20年2月,被告尚欠原告74500元工资,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于2020年4月28日向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及拖欠原告工资74500元,但未支持原告经济补偿金,特向法院起诉。

2、律师点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原告主张劳动报酬经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74500元,被告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未提起诉讼,亦未提出抗辩,对被告尚欠原告工资745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资74500元的诉讼请求,属于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请,因被告未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之规定,被告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请,也是属于合法合理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被告未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原告在被告鑫黔煤业公司工作年限为3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为45000元。

3、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在领取工资签领工资表时,一定要照相保存好,以便于后期如果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好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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