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淡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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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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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刑初字第00636号

发布者:林淡秋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湖吴刑初字第00636号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湖吴刑初字第636号 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5月19日被原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11月23日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于2006年9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07年5月2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08年4月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曾因吸毒于2008年5月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五个月,曾因赌博、吸毒于2009年2月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7月8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2011年7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4年3月2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A, 指定辩护人A, 被告人A,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本案于2014年4月1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A,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4)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指定辩护人B、C,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A、B结伙C、D、E、F、G、H、I、J、K、L、M、N(均已判刑)等人,为帮助A泄私愤,窜至本市吴兴区新贵KTV包厢内,任意打砸新贵KTV8818、8810、8808、8802四个包厢内的电视机、显示屏、话筒等物,造成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4944元, 2014年4月1日,被告人A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A、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A、B、C、D、E、F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G的陈述;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湖价鉴字(2012)3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相;被告人H、I以及同案犯J、K、L、M、N、O、P、Q、R、S、T、U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无视社会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A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A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A、B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 二、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撤销前罪缓刑,执行前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D
林淡秋,法学本科,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州律师协会会员。自2014年执业以来,成功代理银行金融借款类案件百余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520********0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