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州XX与A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吴商初字第225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州XX,
经营者: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反诉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州XX与被告(反诉原告)A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州XX,反诉原告A均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湖州XX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A撤回对反诉被告湖州XX的起诉,
本诉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湖州XX负担;反诉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反诉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慎莲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