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淡秋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湖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湖吴埭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湖州XX公司, 法定代理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湖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480元,减半收取4224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