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婧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0日 2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李某、欧某诉刘某合同纠纷一案,黄婧律师作为原告李某、欧某的代理律师。李某与欧某在新开铺新市街有长沙机床厂集资房一套,面积104.63平方米,2015年11月该房纳入棚改,故可获得补偿新新花园大户型住房一套,面积119.28平方米(称A房)。但因家里都是七旬老人,故原告李某、欧某比较犹豫;被告刘某得知这一情况,多次托人和拆迁办人员上门劝说原告李某、欧某与其进行安置房交换。尔后在李某不知情情况下,欧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交换协议》,与本属于被告刘某的面积为65平方米的简装房(称B房)进行了交换,因后续涉及补偿款纠纷,双方意见不统一,李某随即得知欧某已经无权处分A房。在2018年8月,原告李某、欧某以被告刘某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返还不当得利。此后于2018年10月撤诉;在撤诉后两天,原告李某、欧某变更起诉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黄律师接到委托人李某、欧某的委托后,结合已存的证据和事实,认为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交换协议》违反了我国民法的公平信用原则,主张撤销该协议。经法院查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该协议为自愿签订,不存在欺骗和强迫行为;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签订的流程也合理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欧某的撤回《房屋交换协议》的诉求。
黄婧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类似事件时,应保持头脑清醒,权衡利弊。因为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具有任意性,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等原则,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会得到法律认可,很难单方要求变更或者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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