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婧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0日 2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某与被告尹某于2002年因工作关系相识,于2004年确定恋爱关系,2005年在芙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年后生下大女儿8年后生下小女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矛盾不断到了不可缓和的地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女方委托律师向岳麓区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法定的条件,离婚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女子抚养关系的变更,同时可能涉及股权、债权债务等一系列财产性问题,可以争取的东西更加广泛,律师做得好,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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