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婧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5日 7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解除,以感情破裂为认定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已逾14年,有较为坚固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在生活中发生一定矛盾,但在该矛盾中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时的正常不同意见,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原被告应该珍视来之不易的XX生活,携手共同解决婚姻中出现的问题。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准许。据此,判决如下,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支100元,由原告谭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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