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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诉被告曾某离婚案

发布者:黄婧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5日 2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今后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关心,注重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和双方共同努力能营造出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并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综上,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促进小孩徒康成长,原告要求与被告高X,本院不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XX要求与被曾XX离婚不予准许,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字负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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