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谭元星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5日 10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对原告中铁八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37600元,因肇事云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现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元。对原告剩余的损失35600元,因被告陈祥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被告陈祥章驾驶的肇事车辆除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外,还购买了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35600元,共计3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XX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颜芬芬
人民陪审员 纪雁萍
人民陪审员 王艺颖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声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