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龙X因与被申请人周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6民终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X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龙X借给周XX的借款未用于周XX的夫妻共同生活,本案在二审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也未提供任何新证据,这一认定没有客观证据予以支持。二、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认定黄XX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排除了黄XX的连带偿还责任,明显不符合举证责任规则。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二审改判缺乏事实依据。龙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龙X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三张借条系周XX出具;周XX在开庭前接受法院询问时陈述,借款35万元是事实,但其与龙X双方是合伙做工程关系;2016年6月12日周XX与黄XX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无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龙X在起诉状中亦称周X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因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周XX与黄XX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各方当事人均未有周XX向龙X借款35万元是用于周XX与黄XX的家庭共同生活或从事共同生产、经营的相应陈述,同时亦未提交该借款系用于其家庭生活或家庭经营的相应证据,据此,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龙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