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案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争取不起诉,当事人免除刑事追责
**承办律师:吴小朋律师(广东省湛江市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 案件背景
当事人系初犯,在他人的引诱下,为获取提成收益,同意出借本人名下银行卡用于转移赌博类非法资金,还介绍另一名人员提供银行卡共同参与资金转移。涉案资金总额7.5万元,其中包含一名被害人被骗资金10000元,当事人从中非法获利5100元。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续变更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若本案提起公诉,当事人将会留下刑事案底,对个人就业、生活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当事人委托吴小朋律师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目标是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 案件经过
当事人经上线人员联系,在高额提成诱惑下,提供本人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网络赌博犯罪资金,同时以提成收益劝说他人提供银行卡共同参与转账取现,协助转移涉案资金共计7.5万元。
案件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主动退回全部非法获利,并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被骗款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受委托后,吴小朋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评估案件事实与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申请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 争议焦点
1. 当事人行为已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2. 当事人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等情节,综合考量能否达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3. 当事人介绍他人共同参与资金转移的行为,是否会提升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阻碍不起诉的适用。
## 诉讼过程
吴小朋律师作为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
1. **全面阅卷,梳理案件全部事实**:详细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核实涉案流水金额、获利数额、资金性质,确认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厘清当事人介绍他人参与行为的性质与危害程度。
2. **多次沟通,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法律意见**: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以及本地同类案件裁判尺度,撰写并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当事人属于自首、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已经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低;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综合全案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诉法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3. **辅导当事人,巩固悔罪表现**:向当事人释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关法律规定,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当事人配合检察院的讯问,稳定认罪悔罪态度。
4. **持续跟进案件进度**: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持续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就案件社会危害性、量刑情节充分交换意见,争取检察机关采纳不起诉的辩护观点。
##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吴小朋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书**:
1. 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综合考量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等情节,认定犯罪情节轻微;
2.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当事人无需移送法院审判,不留刑事案底;
3. 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案件意义
1. **实务价值**:本案是湛江地区典型的涉“两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不起诉成功案例。吴小朋律师深耕湛江本地刑事辩护业务,熟悉本地检察机关对于两卡类案件的办案尺度,抓住自首、全额退赃退赔、初犯等核心从轻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有效辩护,成功争取不起诉,帮助当事人免于刑事审判,避免留下犯罪记录,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人生发展。
2. **法律参考**:涉两卡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即便行为已经构罪,在具备自首、初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涉案金额不大等情形时,存在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空间;不起诉决定意味着不向法院提起公诉,当事人不会留下刑事案底。
3. **当事人启示**:出租、出借银行卡,协助转移非法资金,极易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旦被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刑事律师介入,主动投案、积极退赃退赔,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不起诉,减少刑事处罚带来的长远影响。
4. **律师办案亮点总结**:吴小朋律师精准把握两卡类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没有等待案件起诉至法院,选择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前介入,通过阅卷、法律意见、持续沟通,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从源头阻止刑事案底的产生,高效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