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尚江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91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状告云南省某医学会首案之庭审实录
云南医疗事故纠纷律师金律师
第一回合发难——云南省某医学会下岗职工当代理人
2013年9月13日9点30,昆明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某医学会因医疗事故鉴定被诉一案。2013年9月13日9点10分,原告石某及代理律师金律师(本人)、刘某进入法庭,9点20分云南省某医学会的代理人肖某某、李某某及工作人员进入法庭,9点26分分本案的主审法官吴某进入法庭。
开庭前书记员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实时,我方发现云南省某医学会两位代理人向书记员提交身份证用于核对身份信息,我方警觉对方非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代理。
一、主审法官核对当事人身份:
主审法官按照庭审程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并在庭上要求各方陈述其基本情况。按照程序先由原告石某及代理律师陈述及身份信息,本所两位律师均向法庭提交了律师证。被告云南省某医学会单位信息由代理人肖某陈述,肖某某、李某某陈述个人信息时,我方发现对方对方两位代理人均为公民代理。
二、原告律师当庭对与云南省某医学会出庭人员提出异议。
附法条:《民事诉诉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主审法官核对被告身份信息后,询问我方对云南省某医学会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我方金律师律师当庭提出异议,这是也是办案律师多年来第一次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提出异议。金律师律师在提出异议的同时要求云南省某医学会代理人对其身份、职务、工作单位进行详细陈述,申请法庭在此核实医学会会代理人身份。医学会第一代理人在法官的追问下,陈述其为下岗工人(已记入庭审笔录),第二代理人陈述身份为云南省某医学会(专家库)专家。
医学会代理人陈述后,我方当庭表示“依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云南省某医学会第一代理人不是律师也或法律工作者,也不是云南省某医学会的员工,不符合作为云南省某医学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条件。”审判长在听取我方陈述后直接向云南省某医学会的代理人释明法律的规定,当即要求第一代理人肖某某从被告代理席位转坐旁听席,肖某向法院解释其并不知道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医学会第二代理人表示自己是医学专家专门对医学问题进行解释,无奈之下云南省某医学会只得申请法院延期审理本案,在提交书面的延期申请后,某人民法院批准了云南省某医学会的延期开庭申请。
三、原告律师再次就医学会代理人身份发表观点。
鉴于某人民法院已批准延期开庭,为避免本案因云南省某医学会代理人身份问题而导致本案的审判工作出现程序问题,金律师律师再次对云南省某医学会第二代人理身份问题发表看法,认为医学会的专家多为各大医院的在职医生,与医学会并非存在劳动关系,专家并是云南省某医学会的员工,专家作为代理人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原告石某于云南省某医学会开庭的第一回合,因云南省某医学会委托的两名代理人不具备代理人的资格而延期开庭。另外,我方也当庭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的情况说明,申请法院下次开庭先对云南省某医学会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审查,以便庭审活动能顺利进行,避免石某再从楚雄赶到昆明而支付不必要的经济开销,以避免给人民法院造成诉累。
律师感言
云南省某医学会鉴定11年,首次坐上被告席,我方原以为今日的庭审是针尖对麦芒的庭审,但不料下岗工人代理云南省某医学会参与诉讼导致庭审延期,作为律师觉得很不可思议。
在此申明,律师对云南省某医学会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目的并不是要给法院找麻烦或让医学会难堪,而是作为专业的法律执业人员,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都不希望案件的审理因代理人身份而出现程序问题,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给诉讼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首打油诗作为总结:
十一年来首被诉,下岗职工做代理。
试问是胸有成足,还是懂医不懂法?
奉劝医学会慎重,慎重!
2013年9月13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状告云南省某医学会首案之庭审实录
云南医疗事故纠纷律师金律师
第一回合发难——云南省某医学会下岗职工当代理人
2013年9月13日9点30,昆明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某医学会因医疗事故鉴定被诉一案。2013年9月13日9点10分,原告石某及代理律师金律师(本人)、刘某进入法庭,9点20分云南省某医学会的代理人肖某某、李某某及工作人员进入法庭,9点26分分本案的主审法官吴某进入法庭。
开庭前书记员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实时,我方发现云南省某医学会两位代理人向书记员提交身份证用于核对身份信息,我方警觉对方非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代理。
一、主审法官核对当事人身份:
主审法官按照庭审程序核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并在庭上要求各方陈述其基本情况。按照程序先由原告石某及代理律师陈述及身份信息,本所两位律师均向法庭提交了律师证。被告云南省某医学会单位信息由代理人肖某陈述,肖某某、李某某陈述个人信息时,我方发现对方对方两位代理人均为公民代理。
二、原告律师当庭对与云南省某医学会出庭人员提出异议。
附法条:《民事诉诉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主审法官核对被告身份信息后,询问我方对云南省某医学会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我方金律师律师当庭提出异议,这是也是办案律师多年来第一次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提出异议。金律师律师在提出异议的同时要求云南省某医学会代理人对其身份、职务、工作单位进行详细陈述,申请法庭在此核实医学会会代理人身份。医学会第一代理人在法官的追问下,陈述其为下岗工人(已记入庭审笔录),第二代理人陈述身份为云南省某医学会(专家库)专家。
医学会代理人陈述后,我方当庭表示“依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云南省某医学会第一代理人不是律师也或法律工作者,也不是云南省某医学会的员工,不符合作为云南省某医学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条件。”审判长在听取我方陈述后直接向云南省某医学会的代理人释明法律的规定,当即要求第一代理人肖某某从被告代理席位转坐旁听席,肖某向法院解释其并不知道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医学会第二代理人表示自己是医学专家专门对医学问题进行解释,无奈之下云南省某医学会只得申请法院延期审理本案,在提交书面的延期申请后,某人民法院批准了云南省某医学会的延期开庭申请。
三、原告律师再次就医学会代理人身份发表观点。
鉴于某人民法院已批准延期开庭,为避免本案因云南省某医学会代理人身份问题而导致本案的审判工作出现程序问题,金律师律师再次对云南省某医学会第二代人理身份问题发表看法,认为医学会的专家多为各大医院的在职医生,与医学会并非存在劳动关系,专家并是云南省某医学会的员工,专家作为代理人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原告石某于云南省某医学会开庭的第一回合,因云南省某医学会委托的两名代理人不具备代理人的资格而延期开庭。另外,我方也当庭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的情况说明,申请法院下次开庭先对云南省某医学会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审查,以便庭审活动能顺利进行,避免石某再从楚雄赶到昆明而支付不必要的经济开销,以避免给人民法院造成诉累。
律师感言
云南省某医学会鉴定11年,首次坐上被告席,我方原以为今日的庭审是针尖对麦芒的庭审,但不料下岗工人代理云南省某医学会参与诉讼导致庭审延期,作为律师觉得很不可思议。
在此申明,律师对云南省某医学会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目的并不是要给法院找麻烦或让医学会难堪,而是作为专业的法律执业人员,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都不希望案件的审理因代理人身份而出现程序问题,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给诉讼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首打油诗作为总结:
十一年来首被诉,下岗职工做代理。
试问是胸有成足,还是懂医不懂法?
奉劝医学会慎重,慎重!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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