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郭某某经班组带班负责人郑某某介绍来到大理市祥云县某局高速路段工程部从事模板工及代班管理工作。2022年7月,郭某某在其天桥桥台上工作放线时,发现放的线有些偏移,欲进行纠正中心线时,因桥台路面湿滑并有泥浆堆积,导致原告郭腾平被滑倒,并从3米高的桥台上摔落下来而受伤,经鉴定原告的腰1椎椎体骨折已达到十级伤残;左桡骨远端骨折已达到十级伤残,但发包方、分包方均没有为郭某某购买工伤保险,挂靠的包工头及介绍郭某某来上班的带班负责人郑某某均没有为其购买任何保险,工作内容及工资都是口头约定,郭某某受伤了,各方均相互推诿,不愿意赔偿。郭某某找到李慧律师,详细咨询并得到李律师的建议后,向工程所在地的祥云县法院提起诉讼,将发包人、分包人、包工头及带班负责人均列为被告,该案还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起诉的金额21万余元,保全后,分包单位直接与李慧律师取得联系,经多次协调最后直接向郭某某支付了赔偿款21万元,李律师在郭某某确认得到全部赔偿的情况下,申请撤诉。
裁判分析过程:
本案未到审判程序就为当事人郭某某获得了全额赔偿,主要在于诉讼财产保全及时,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冻结对方银行账户后,对调解谈判起到很大的推动左右。
裁判结果:
对方直接履行赔偿义务,我方撤诉。
李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