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何某某2023年8月在某冷库一层打包蔬菜时,需要借助被告提供的梯子上楼去打包蔬菜,当上到梯子的最后一步时,原告的脚刚抬起来还未落到二层楼板上,被告张某就将梯子拿走,导致原告直接从梯子上跌落至冷库一层地面,原告腰部及臀部被严重摔伤,经医院对原告的受伤部位进行治疗并诊断为: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腰部损伤;3、臀部挫伤;4、坠积性肺炎。经鉴定原告本次摔伤致脊柱损伤等级达到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后,仅有被告张某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5500元,不再支付剩余赔偿,被告张某认为自己也是来打工的,应当找老板李某某赔偿,老板认为这件事与公司无关与老板无关,何某某不是公司员工,业务已经承包给杨某某和田某某,杨某某和田某某又以自己并不是老板为由拒绝赔偿,认为该事故是张某造成的损害,应该张某赔偿,各方相互推诿,导致何某某住院18天后未得到任何赔偿,医疗费都是自己垫付的,后来将案件委托给李慧律师,李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并对受伤赔偿进行了详细计算,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分析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53,291 元;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23,685 元;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5921 元,
李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