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期限是连续计算的,不因节假日而延长。
从被拘留当日起计算,开始的当日不算入,到到期日的截止日期为最后一日。例如,某人于周一被刑事拘留3日,那么应从周二开始计算,周三为第2日,周四为第3日,截止到周四。若期间跨越节假日,节假日包含在拘留期限内,不额外扣除。比如,周五被拘留5日,即使中间经过周末,到下周三期满。这是为保证法律程序的连贯性与严肃性,防止因节假日因素影响对嫌疑人的羁押管理及案件办理进度,确保司法活动依法有序推进。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一般而言,是自执行拘留的当日开始计算。例如,公安机关在某一天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那么这一天即为刑事拘留的起始日。
需注意,在计算刑事拘留期限时,要准确把握起始点,这对于后续案件办理的诸多环节,如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侦查羁押期限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关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司法程序的规范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