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需由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明确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及证据、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理由等。
其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监视居住。
在办理手续过程中,会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居所,确保其生活、休息等基本需求得到保障。
同时,会对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进行限制,一般在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办案机关会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管理,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所、不得会见特定人员等。
如果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继续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的管辖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一般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在其居住地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生活轨迹,当地公安机关便于进行日常的监视和管理工作。
②若犯罪行为发生在特定区域,如某一特定城市、区县等,也可能由该区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这样能确保对犯罪行为的监视和调查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及时性。
③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案件的监视居住,通常由国家安全机关等专门机关管辖。
这些专门机关具备专业的侦查手段和技术,能够更好地应对重大案件的侦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