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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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领赔偿款生母欲追认弃女

作者:马小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71次举报

案情回顾:为领赔偿款生母欲追认弃女

未婚男子杨朗系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某村村民。2012年3月,杨朗在一场车祸中死亡。根据湖北省相关赔偿标准,杨朗可在15.6万元至39.6万元的额度内获得赔偿。因杨朗一方无人行使代理权,从而无法与肇事者达成调解协议,而杨朗的父母早已过世。

相关部门调查得知杨朗生前曾与人育有一女,疑系江夏区纸坊街居民张昌荣的养女张英。交警部门委托法医对死者杨朗的血样与张英的血样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杨朗系张英的生物学父亲。

闻讯此事,16年前与杨朗同居并生有一女的李凤霞找到张昌荣家,要求认领张英,遭到张英拒绝。2012年10月,李凤霞诉至江夏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张英系母女关系,提交了杨朗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关于杨朗与李凤霞仅生育过一女的证明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

法院判决:驳回生母的诉求

一审法院查明,1996年3月,杨朗与李凤霞依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2月,李凤霞生下一女。一年后,杨朗因罪被判刑,李凤霞与他人共同生活。1999年2月,张昌荣从该区纸坊街某单位旁抱养了一名被人遗弃的女童,取名张英。张昌荣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或公证,但为其申报了户口,户口簿记载张昌荣与张英系父女关系。一审审理过程中,李凤霞提出要与张英做亲子鉴定,张英明确表示不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李凤霞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与杨朗同居并生有一女的事实,未能证明该女与张英系同一人;李凤霞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后,因张英明确表示不同意,致使鉴定未能进行。故李凤霞要求确认与张英系母女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了李凤霞的诉讼请求。

李凤霞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1999年3月,李凤霞就得知女儿被张昌荣收养,但始终没有联系。而张英在二审中再次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称与现在的家人生活得很好,不愿意与李凤霞共同生活。

近日,武汉中院二审驳回李凤霞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亲子鉴定须经当事人同意

确认亲子关系案件非常特殊,亲子鉴定须经当事人同意方可进行。针对此类纠纷的特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专门予以规定。一方诉请确认亲子关系,应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在一方提出了必要证据后,由于对方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又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时,可以采取间接强制的方式,由法院推定原告的诉请成立;但对于是否采取间接强制的方式,由法院根据案情来自由裁量。

换句话说,即使一方提供了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也不是必然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请,还应考量是否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

本案中,女方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杨朗与李凤霞同居并生有一女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该女被送给张昌荣抚养的事实以及李凤霞与张英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不能认定为必要证据。同时,结合本案案情,法院认为,李凤霞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张英系母女关系并非基于对张英的关爱之情,张英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且坚决不愿与李凤霞共同生活,其与张昌荣已共同生活15年有余,父女双方的感情甚笃,在此情况下如确认李凤霞与张英系母女关系对未成年人张英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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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债律师,女,中共党员,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武汉市首届十佳“金牌家事调解员”,武汉市妇联公益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私人律师、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