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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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财产约定不明,协议双方如何解决纠纷?

作者:马小债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56次举报

案例简介:夫妻离婚协议对财产约定不明

2010年11月25日,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2012年5月29日,二人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程某与刘某以银行按揭贷款形式共同购买了坐落于苏州市姑苏区尚运苑2幢2708室房屋。后二人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2013年4月25日,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尚运苑2幢2708室归原告所有(承办人注:该句话后面没有谓语和宾语,也没有标点符号)。双方本意是并约定上述房屋归男方所有,涉案房屋贷款由男方一人偿还。现该房屋已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程某多次要求刘某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程某一人名下,刘某均不予理睬,故诉至法院,程某请求判令:1、确认苏州市姑苏区尚运苑2幢2708室房屋归程某一人所有;2、刘某协助将苏州市姑苏区尚运苑2幢2708室房屋过户至程某名下。

法院判决:结合证据按照双方离婚登记时合意处理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25日原、被告登记离婚,双方在民政部门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尚运苑2幢2708室归原告所有(承办人注:该句话后面没有谓语和宾语,也没有标点符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项:尚运苑2幢2708室后面添加“归男方所有。”的具体细节,被告刘某陈述:“归男方所有。”系2014年4月11日添加。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虽漏写添加的内容,但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格式要求,涉案房产内容记载在房屋的居住及分割项下,且该项内容只书写了涉案房产名称,该句话之后既无谓语,也无宾语,且原告提供的录音内容对此可予以印证,故应属书写时漏写财产归属;被告自己在原告持有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上添加:“归男方所有。”内容,原告在和被告通话时说:“当时那个协议上不知道怎么回事,尚运苑2708最后没有写‘归男方所有’,怎么最后这几个字没有写的?”被告的回答是:“啊?没有写难道?”,由此可见,被告事后添加的内容“归男方所有。”应为被告履行离婚登记当时的约定,该约定系双方订立的财产处理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理应诚实信用遵守约定。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对财产约定不明协议双方如何解决纠纷?

程某与刘某虽在离婚协议书中漏写添加的内容,该句话之后既无谓语,也无宾语,且程某提供的录音内容对此可予以印证,故应属书写时漏写财产归属。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上添加,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程某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关于房产处理的离婚协议,不仅经双方签字同意,而且添加的内容是在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确认了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上添加,应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马小债律师,女,中共党员,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武汉市首届十佳“金牌家事调解员”,武汉市妇联公益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私人律师、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