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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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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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中常见的问题(下)

作者:马小债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9次举报

6、诉讼离婚就不需要再办理离婚证

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方式,要么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登记完成民政局会发放离婚证;要么,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会有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或调解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效力就等同于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所以,在法院诉讼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无需申领离婚证。

 

7、小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小孩子抚养权我们一般都会说2周岁之内基本上是由女方抚养,2到10周岁综合双方的情况,10周岁就可以听取小孩子的意愿,综合情况不仅仅是谁看谁的经济能力,还要结合环境,教育,品行等各个层面的因素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03

 

8、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屋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相当于夫妻共同财产转换了一种形式而已,并不影响共有原则

法律依据:《婚姻法》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9、关于净身出户

很多咨询者都会提到“净身出户”这个概念,其实我国法律并不存在这个概念,可能很多时候被一些影视作品影响的,我国婚姻法32条的情形是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依据,而《婚姻法》46条规定的情形则是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其实也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的形式,在湖北省,精神损害赔偿最高的额度在5万元,也就是说,对方存在这些情形只是让你在离婚诉讼中能够主张一个赔偿项目,并不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造成很大的影响力。所谓少分,甚至不分,是另外一个法条的规定,婚姻法47条,关于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针对转移和隐匿的财产可以要求少分甚至不分

法律依据:《婚姻法》32条;《婚姻法》46条;《婚姻法》47条。

 

10、关于共同债务的问题

很多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都会跟担心,觉得是不是他拿出一些借条我就得承担债务呢,并不是的,从债务形成来说,首先除了借条,肯定还需要有相应的转账流水作为凭证,只有借条这个基本上不会认定存在债务关系,除非数额很小,其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新的司法解释去年也出台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包括举证都有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马小债律师,女,中共党员,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武汉市首届十佳“金牌家事调解员”,武汉市妇联公益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私人律师、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