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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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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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中常见的问题(上)

作者:马小债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6次举报

1、只是办了婚礼不等于婚姻关系的开始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 行结婚登记,登记完成后,男女双方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很多人以办理婚礼作为婚姻关系的开始,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婚姻关系起点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认定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2、结婚证丢了没有影响

很多当事人结婚证丢了会很担心没有结婚证就不能离婚,其实并不存在,结婚证丢了可以申请补领,如果想要离婚,也可以向民政局申请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3、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否提出离婚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起诉离婚是受到时间限制的,不仅仅是女方怀孕期间,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都不得提出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没有自动离婚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要么协议离婚,要么诉讼离婚,不存在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一说。很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可以自动离婚是对《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产生了误解。第32条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只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并非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

 

5、协议离婚户籍中婚姻信息必须为“已婚”

根据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要求,办理离婚登记时,男女双方户籍信息中婚姻状况一栏需为“已婚”才能办理,若为其他信息,则需要先前往户籍所在派出所进行变更,否则民政局无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马小债律师,女,中共党员,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武汉市首届十佳“金牌家事调解员”,武汉市妇联公益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私人律师、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