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钟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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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开设赌场罪一审,取得缓刑

发布者:罗钟亮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9日 101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方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住浙江省义乌市。因容留卖淫于2016年6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钟亮,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喻某某,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楼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楼某某,住浙江省义乌市。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住浙江省义乌市。因赌博于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又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住浙江省义乌市。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滕某某,住浙江省兰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吕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何某某、喻某某、楼某某、何某某、杨某、滕某某犯赌博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辩护人方XX、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罗钟亮、被告人喻某某及辩护人楼XX、被告人楼某某及辩护人何XX、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谢X、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吴X、被告人滕某某及辩护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2月7日晚,被告人金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经事先合谋,借用何某3(另案处理)位于义乌市的房子用于“押宝”赌博,并约定如果赌博场面被查,由被告人何某某负责顶包,给其抽头分成的一成作为好处。被告人金某某联系了被告人楼某某到赌博场面内放债并联系坐庄的人,同时联系了被告人喻某某到赌博场面内负责开宝和抽头。被告人楼某某通过被告人杨某联系了被告人滕某某共同坐庄押宝,并约定抽头按三七分成。被告人滕某某则安排了方某帮忙开车接送并负责接宝,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费。当晚,被告人杨某、滕某某等人以人民币9万元坐庄,被告人何某某、金某某及违法行为人何某2等人以100元至4000元不等的人民币进行押注。当晚抽头7400元,被告人金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等人共分得3100元,被告人喻某某分得300元,被告人杨某、滕某某等人分得3000元,剩余1000元用于支付场地费用。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78000元。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犯容留卖淫罪的鲍某、周某。

2018年7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的证言,抓赌现场记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退赃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表现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何某某、喻某某、楼某某、何某某、杨某、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何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何某某、喻某某、楼某某、何某某、杨某、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方XX、楼XX、何XX、谢X、吴X、吕XX分别提出被告人金某某、喻某某、楼某某、何某某、杨某、滕某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楼某某、滕某某系从犯及对被告人喻某某、楼某某、滕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罗钟亮提出被告人何某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立功情节,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喻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楼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被告人何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七、被告人滕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八、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何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罗钟亮律师,擅长合同法、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兼攻刑事辩护。曾担任义乌市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