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钟亮,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等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罗钟亮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同案人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的方式下载并安装“某赌博”APP,同时担任该APP的下线代理,负责APP的宣传、推广、下线代理发展以及吸引用户下载、安装并充值金币来参与APP内的赌博游戏,并以吸引的用户及下线代理参与APP内赌博游戏赌资的一定比例获取提成费即抽头渔利。同案人担任代理后向多人推广该APP,并将被告人等人发展成该APP的下线代理。
其中,被告人某某担任代理后,明知该APP是吸引用户充值金币进行赌博游戏的软件,仍然以上述方式对该APP进行宣传、推广及下线代理的发展,并以吸引的用户及下线代理参与APP内赌博游戏赌资的一定比例获取提成费即抽头渔利。后被告人某某向他人(另案处理)等人推广该APP,共非法获取提成费7216.28金币,已提现成人民币6999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被民警抓获。现被告人某某已向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6999元,作案工具已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手机截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员概要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某某等的供述及身份证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某某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某某等有坦白情节,已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6999元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罗钟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