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钟亮,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
被告2。
原告为与被告1、被告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某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57万元,本息暂合计为人民币357万元。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钟亮,被告1、被告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1辩称:对借款没有意见,现在履行能力有限,希望给我三个月时间,我再拿出一个还款方案。被告2是我公司的员工,是被告2帮忙介绍我向原告借款的。
被告2辩称:原告和被告1是通过我介绍认识的,我是作为中间人签字的,没有能力偿还借款,也没有担保资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某日,被告1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约定利息每天万分之五,每月26日结算利息30000元整。后被告1再次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被告1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约定利息贰万每月。被告2在上述两份借条中签名。上述借款共计300万元,被告1已支付截至2020年12月的利息,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1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1应按约还本付息。原告主张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2在两份借条中签名,综合考虑借款过程及借条形式,本院认为双方的本意为由被告2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2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2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罗钟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