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钟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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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发布者:罗钟亮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4日 678人看过 举报

2024-12-24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某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钟亮,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等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罗钟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某某等三人经事先商量,使用假名去市场上骗货,骗得的货物处理销赃,并进行分赃。后被告人某某分别冒用他人的身份,租用某室房子,成立了某公司(未登记注册),并以某公司的业务员的名义各自到商贸城采购电子产品,先后从某商贸城被害人等5处经营户共骗得了428760元的货物后逃匿。具体如下:XX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采购合同,转账图片,收条,谅解书,价格鉴定意见书,同案犯的供述及其刑事判决书,身份辨认笔录,自首认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某某等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赃票据,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等已退出所有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罗钟亮提出被告人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所有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罗钟亮律师,擅长合同法、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兼攻刑事辩护。曾担任义乌市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
1330720********44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