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钟亮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7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钟亮,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罗钟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初,被告人蒋某受海地外商某某指派,帮助订购60000只假冒“某”注册商标的轴承。被告人蒋某后向慈溪市某轴承厂孙某(另案处理)联系定做了60000只假冒“某”注册商标的轴承,总货款是105000元人民币。孙某按要求生产该批假冒“某”注册商标的轴承后将产品发运到被告人蒋某指定的义乌X货运公司在义乌港的仓库,该批假冒产品于2015年11月25日由X货代公司以义乌市X公司申报出口时被义乌海关查获。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蒋某到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本院查明事实与检察院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材料、商标注册证、户籍证明、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告人蒋某的供述、鉴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且有自首表现,涉案商品货值较小未流入社会,请求能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某”注册商标的轴承,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