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秀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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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李X等与马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肖秀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355人看过 举报

2020-08-2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李X与被告马X、谢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谢XX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并支付二原告现金及损失费共计6万元;2.本案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费用4500元以及法院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之父亲在被告承包的物流处上班,原、被告双方便相识。被告了解到二原告需购房,便称其有两套拆迁安置房屋可以优惠出售给二原告,二原告相信了被告之言分别于2018年6月8日、6月14日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各4万元购房定金共计8万元。后来,二原告发现被告并没有其所说的出售房屋,便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款,2018年11月25日,被告承诺在2018年11月29日上午11点前退全款并承诺将会把款打入第一原告提供的银行卡上面,但被告并没有按承诺全部履行,以后仅返还了5万元,余下3万元没支付,由于二原告支付的定金是向他人所借,不得已催促被告返还,直到2019年1月28日,被告才向二原告书面承诺“2019年2月3日之内返还,若未兑现承诺,由马X本人及谢XX夫妻共同财产双倍补偿李X、李X陆万元整,延期时间为2019年2月6日,如未能补偿,可向三台县人民法院起诉,所产生的费用由马X承担”。该承诺至今已经8个多月,但二被告依然不支付。二被告的欺诈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容。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准予。
被告马X未作答辩。
被告谢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X与被告谢XX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原告李X、李X与被告马X、谢XX达成房屋买卖协议,马X、谢XX将位于黄家坝安置小区的房屋以总价款148000元出售给李X、李X。李X、李X分别通过支付宝向马X、谢XX支付购房定金各40000元,合计80000元。被告马X、谢XX分别于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14日向李X、李X出具购房定金40000元收条二份。原告李X、李X支付定金后,因被告马X、谢XX的原因,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18年11月25日,被告马X向原告李X、李X出具承诺书:2018年11月29日上午11点前退还购房定金80000元,李X、李X签字同意上述承诺。之后,二被告退还原告李X、李X定金50000元。2019年11月28日,被告马X、谢XX出具承诺书:2019年2月3日之内退还定金30000元,若未兑现承诺,马X、谢XX给李X、李X双倍补偿,李X、李X可向三台人民法院起诉,所产生的费用由马X承担,李X、李X签字同意上述承诺。因二被告未按承诺退还定金30000元,也未按承诺作出双倍返还,李X、李X遂诉至本院并要求马X、谢XX返还60000元并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登记信息,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收条,支付宝转账凭条,承诺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李X、李X支付定金后,由于被告马X、谢XX的原因导致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其向原告李X、李X退还购房定金50000元,并对余下30000元未退还定金承诺双倍返还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李X、李X要求被告马X、谢XX双倍返还余下30000元定金即60000元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马X、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双倍退还李X、李X购房定金即60000.00元;
二、由马X、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X、李X给付律师代理费4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计706元,由马X、谢XX负担。(李X、李X已垫付,由马X、谢XX在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直接支付给李X、李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系四川大学法律本科生毕业,1997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以来至今,坚持以“法律至上,委托人至上”的宗旨,热心为委托人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720********24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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