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代XX与被告蒋X、涂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因二被告现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代XX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代XX负担。
肖秀兰律师
发布者:肖秀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代XX与被告蒋X、涂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因二被告现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代XX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