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田XX、汪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9)川0722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经我司研究决定,撤出对一审判决原告李XX上诉请求”为由,于2019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5.80元,减半收取767.9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