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美国知名品牌公司诉中国多家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系美国知名品牌公司,持有第3453706XX号商标专用权。原告主张被告北京某品牌管理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在相关产品上大量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法制日报》等媒体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我们受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代理其参与本案诉讼及和解谈判。
二、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2年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接受委托后,我们迅速组建专项团队,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深入研究涉案商标权属及侵权认定等核心法律问题,并就案件风险、应诉策略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鉴于本案原告系境外企业,诉请金额高达550万元,且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经综合研判,本所在坚守委托方核心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推动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和解谈判历时约半个月,过程艰辛。双方代理律师就赔偿金额、产品处理方式、证据提交及后续和解条件等核心议题展开了多轮深入磋商,很多时候谈判持续至深夜11时左右,分歧明显,多次陷入僵局。本所律师始终保持高度专注,在充分研判我方抗辩依据的基础上,对对方主张据理力争,不断寻求突破口,逐步拉近双方立场。
谈判期间,本所重点就以下方面开展工作:其一,就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规模、获利情况等影响赔偿金额的关键因素进行举证和论证,力求客观呈现案件事实;其二,协助委托方依约开展涉案产品的清理、回购及召回工作,并全面配合证据整理与提交事宜;其三,在各方分歧明显的情况下,积极推动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利益平衡方案。
三、审判结果
经多轮艰难谈判,各方于2023年2月正式签署和解协议,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主要和解内容如下:
第一,北京某科技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美国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0万元。
第二,各被告方承诺停止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在收到通知后三十(30)日完成产品清理、回购或召回;
第三,原告美国公司于最终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最终以人民币70万元达成和解,相较于原告诉请的550万元,实际赔偿金额降幅近90%。在代理律师的全力争取下,委托方在有效控制诉讼风险的同时,以合理代价实现了纠纷的妥善化解,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王思然律师